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 94 年 04 月 0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審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或於教科用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教 科用書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