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102 年 11 月 12 日)
第9條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 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 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 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