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102 年 11 月 12 日)
第5條
前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 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 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 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 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送請學校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