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102 年 11 月 12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 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 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 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 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