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105 年 10 月 11 日)
第9-1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 與資訊(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 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 會一等獎,其後並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入學許可者,自 獲獎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得依其就讀大學年級或碩士、博士階 段,向本部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

前項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

三、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不含大陸與港澳地區)入學許可 證明影本。

學生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碩士、博士階段依申請留學 國別發給不同額度之出國留學獎學金;大學階段依申請留學國別及家戶年 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者發給不 同額度之出國留學獎學金。

經本部審核通過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與本部簽訂契約;其內容應包 括獎學金金額、給與期間與回饋條件、終止或償還獎學金原因及其他權利 義務事項。

本部應設專責小組,長期輔導前項至國外留學之學生,查核其學習成就, 並提供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