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保送或推薦升學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獲獎或受推薦後
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但參加國際科學
展覽成績優良申請保送或推薦升學者,應由其就讀學校送請國內主辦單位
核轉本部辦理:
一、畢業證 (明) 書。
二、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保送或推薦升學之非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當學年度
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第一款之畢業證 (明) 書
,以在學證明書代之。
同一年度獲得同一學科或不同學科二種以上獎項者,得擇優以最高獲獎項
目申請辦理之。
經本部審查符合規定保送之學生,除保送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
以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