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 105 年 10 月 24 日)
第8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 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應廢止其保送入學資格。

前項離島地區學生依本辦法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申 請保送經公告錄取者,不得依本辦法或該規定再申請保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