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 105 年 10 月 24 日)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受理各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事宜,應設立保送甄試委 員會或納入招生委員會辦理,必要時得設立聯合保送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 作業。

辦理招生作業時,應將甄試時間、地點、資格、錄取名額及類科別、成績 計算標準、保送學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