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 105 年 10 月 24 日)
第5條
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為地方建設需要,應訂定各階段別、類 (科) 別人才 培養保送計畫、保送名額,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請擬保送學校之 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