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 105 年 10 月 24 日)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 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應屆畢業學生。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至少九年,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申請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 成國民中小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育。

二、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 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 之教育。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 其附設進修學校之離島地區,得以就讀該離島鄉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 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代之。

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 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登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