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 105 年 10 月 24 日)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 修學校學生,其保送甄試,得依本辦法或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