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 105 年 10 月 24 日)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保送升學之離島地區學生,依學校規定註冊入學後,不得申 請轉校 (系、科) 。但有特殊情況,報經原保送之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