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9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 選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 學校校長。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 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選會決議延長 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連任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 事會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