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4條
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四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