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4條
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決議前,向遴 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聲明不服,各該主管機關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