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9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 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

參加本保險之應屆畢業生錄取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校院 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者,自完成日起本保險效力終止。

前項應屆畢業生未繼續升學者,其本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