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7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 計,函報前條補助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 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 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 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條所定保險費 三分之一金額補助。但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依前條所定保險費全額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