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6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於上下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