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5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 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