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3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 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 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