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