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13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並 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 ,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及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