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12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