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10條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 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 率,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 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