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創辦人:

一、曾任外國僑民學校董事長、董事或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 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