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30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合併委員會應 於三年內依合併計畫完成合併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