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28條
外國僑民學校為規劃合併,應由各校指定代表籌組合併委員會,擬訂合併 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校董事會同意後,由合併委員會代表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衡酌外國僑民學校之發展趨勢、分 布狀況、學生人數及教育資源配置等因素情形,評估並核准外國僑民學校 之合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