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22條
外國僑民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 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長、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