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21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 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