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17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其董事名額應載明於 董事會組織章程。

外國僑民學校之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該外國之國籍、曾在該外國 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曾在該外國從事教學研究十年以上者。

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