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應檢具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僑民學校立案並辦理招生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核准 事項有變更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三年內未辦理招生,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 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得廢止原立案核准,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