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14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核准籌設後,創辦人應於三年內,依籌設計畫完成籌設及 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立案: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外國僑民學校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 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