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11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由創辦人擬具外國僑民學校籌設計畫(以下簡 稱籌設計畫),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同意後,函送外交部核轉 設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