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 二千萬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 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