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02 日)
第7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相關人員之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

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處(室) 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初任輔 導處(室)主任及輔導教師於當年度已完成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四十小時以 上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師依前項規定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