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02 日)
第6條
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處 (室)之輔導相關工作;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輔導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 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