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02 日)
第3條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導 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實施 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