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 103 年 01 月 02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以全校學生為主體,就 其身心發展之特質、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統整 自我、認識環境及適性發展,並能正確選擇升學或就業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