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9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列為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之指 標,其成果作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務發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