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7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支給相關經費或減授授 課時數。

前項相關經費之支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減授授課時數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