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 劃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輔導區;必要時得設分區。

輔導區劃定後,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共同推選一所師資培育之大 學擔任召集學校。

召集學校應邀集同一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 修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統籌下列任務:

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之擬訂,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跨區輔導工作之 規劃。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分工及協調。

三、依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內容及對象需求,妥善規劃實施方式。

四、召開檢討會議或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成果分享。

前項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