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整合校內師資培育各領域、學 科或群科課程相關學術單位,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各級各 類學校或幼兒園之人力與資源共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