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3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實地輔導。

二、駐點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資料提供。

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

六、其他相關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