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2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辦理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為對象,辦理下列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一、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推動課程及教學政策。

二、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支持教師專業發展。

三、進行教材教法研究及推廣,發展各領域或群科教師專長進修課程。

四、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進行評鑑及研 究。

五、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學校與幼兒園、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及偏鄉或特殊 地區幼兒園,進行教學活化及創新。

六、提供領域、群科及重大議題之國內外教育資訊及發展趨勢。

七、其他有助於地方教育發展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