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8條
申請人所送文件資料不完備,經通知補正者,應於文到之次日起十日內補 正(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 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