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2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認可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得 成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 組,並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