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教育機構,指各級政府、私人或團體依社會教育法設立之 國立、市立、縣(市)立、鄉(鎮、市、區)立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

本辦法所稱法人,指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成立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