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2 日)
第14條
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屬實,由中央主管 機關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與本辦法規定課程範圍、師資資格、招生對象 及教學場地之條件不符。

二、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自我評核結果有偽造或不實。

三、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依第十二條規定核予研習時數之學員,未實際參 加該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經廢止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