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8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修習幼教專班,經師資培育之大 學認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一、取得大學畢業學歷。

二、修畢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書。

三、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 年以上表現優良,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四、參加教學演示成績及格。

前項第三款任教年資證明文件,應由服務單位報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