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修畢至少四十八個
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前項幼兒園教育專業
課程者,得免修習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修習年限
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經認可之國
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
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
業知能課程。
前項以外人員,曾於前項第二款所列教保相關系科修習之部分教保專業知
能課程或其他相關科目,得核實抵免。但抵免學分數以三分之二為上限,
修習年限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人員之學分抵免,不包括教育方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